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20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供汽機車、船舶及航空器以外用途之石油製 品,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售:

一、發電業及汽電共生之發電用油,用戶應填具發電用油申請書,送請中 央主管機關核定配售量。

二、農機用油,由當地農政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油基準簽證 後,辦理配購。

三、一般用油:鐵路及其他用油之用戶應填具一般用油申請書,詳列用途 及需要量,並檢附有關證件,送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配油基準簽證後,辦理配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