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7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船舶用油,得命石油業者依下列方式實施配 售:

一、國內外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應由經營船舶之業者或代理人依船舶主 機馬力噸位及其任務,填具客貨運船舶用油申請書,檢同船舶國籍證 書或小船執照影本,送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配 油基準及實際需油量簽證後,辦理配購。國際航線客貨運船舶用油, 必要時得僅售予航行至下一國外港口所需油量。

二、海事工程船及公務用船舶用油,準用前款之規定。

三、漁業動力用油,由當地漁政主管機關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配油基準辦 理配購。

四、其他船舶用油,準用第二十條第三款一般用油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