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4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經營加油 (氣) 站業者,得實施下列配售措 施:

一、限制每日售油 (氣) 之數量。

二、限制售油 (氣) 之營業時間。

三、排定機動車輛使用人購買車用燃料之日期及每次加油 (氣) 量。

四、其他管制。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命經營加油 (氣) 站業者對於為機 動車輛加注車用燃料者,依下列優先順序實施配售:

一、救護車、消防車、軍用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專供公共使用之特 種車及經政府徵調之民間車輛。

二、政府機關及外國駐華機構之公務用汽、機車。

三、公路及市區客運公共汽車。

四、營業貨車。

五、營業小客車。

六、機車。

七、自用汽車。

八、遊覽車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