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2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石油業者,得實施下列石油安全存量調整、 提撥及運用措施:

一、調整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之安全存量。

二、指定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釋出安全儲油,供應特定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