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時期石油處置辦法  ( 98 年 11 月 02 日)
第11條
緊急時期,中央主管機關對於下列石油業者,得訂定石油價格上限:

一、石油煉製業、輸入業之石油批發及零售價格。

二、加油站、加氣站、漁船加油站之石油零售價格。

三、液化石油氣經銷商、分銷商之批發及零售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