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100 年 08 月 02 日)
第9條
依本辦法核發檢舉獎金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補助之經費,應納入年度預 算;如因特殊情況,致不足支應檢舉獎金者,得敘明原因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