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100 年 08 月 02 日)
第6條
現場執行取締人員查獲第二條所列違法案件,並經主管機關予以行政罰之 處分者,每一案件敘獎條件如下:

一、查獲石油數量未達二公秉,嘉獎一次。

二、查獲石油數量二公秉以上,未達五公秉,嘉獎二次。

三、查獲石油數量五公秉以上,未達十五公秉,記功一次。

四、查獲石油數量十五公秉以上,記功二次。

主辦單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就上一年度取締成果,函請各協助查緝單位 ,對實際參與協助查緝有功人員,本於權責自行敘獎;其條件如下: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一次:

(一)查獲石油數量合計十公秉以上,未達五十公秉。

(二)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 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件以上,未達二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 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嘉獎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一百五十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 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二十件以上,未達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 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一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一百五十公秉以上,未達三百公秉。

(三)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 占處分確定案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五十件以上,未達一百五十件,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 收裁罰金額比例超過百分之二。

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記功二次:

(一)符合前款二目以上之條件。

(二)查獲石油數量合計三百公秉以上。

(三)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移送強制執行案件占處分確定案 件比例超過百分之八十。

(四)處分確定案件一百五十件以上,且實收裁罰金額占應收裁罰金額比 例超過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