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經營石油案件檢舉人及查緝人員獎勵辦法  ( 100 年 08 月 02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稱主辦單位在經濟部為經濟部能源局,在直轄市政府及縣(市) 政府為取締業務主辦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