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報告其業務,並 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查核其實際營業相關資料,業者不得妨礙、拒絕或 規避。

中央主管機關得請生質燃料業者報告其摻配業務經營情形,或報告其摻配 酒精汽油、生質柴油之流向,並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機構予以查核,業者不 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