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7條
生質燃料業者生產或輸入之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限售予石 油煉製業、輸出或供特定對象自行使用。

再生油品業者生產之再生油品,限供工廠、焚化爐、發電作為燃料使用或 售予石油煉製業。

前二項銷售者,於新增特定對象時,均應檢具同意使用書或銷售契約書, 載明該銷售對象對其油品成分、特性之瞭解程度及自行使用意願,送中央 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