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6-1條
生質燃料業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核准後,始得自國外輸入 生產 B100 生質柴油之原料,且以生產 B100 生質柴油之用途為限。

生質燃料業者應自國外輸入十日前,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 請;其文件有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七日內補正,屆 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其內容應包含經營主體及所在地、負責人姓名及住所、輸入 原料、數量及用途、原料來源國及該國生產廠商。

二、B100 生質柴油預定銷售對象及數量等相關證明文件。

三、交易發票影本或其他交易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