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從事 E100 酒精汽油、B100 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之生產及銷售業務者,
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生產地點、設備規模及設計產能。
二、生產計畫,包括生產方式、投入使用能源、主要產品項目及計畫年產
量。
三、銷售或輸出計畫,包括計畫銷售對象、銷售量或輸出量。
四、主要產品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五、操作維護計畫,包括物料盤存紀錄方式及事業廢棄物產生之回收再利
用或清除處理計畫。
六、品質管制計畫。
前項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之經營,應符合工業、商業及環保相關
法規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