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3條
從事 E100 酒精汽油、B100 生質柴油或再生油品之生產及銷售業務者, 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生產地點、設備規模及設計產能。

二、生產計畫,包括生產方式、投入使用能源、主要產品項目及計畫年產 量。

三、銷售或輸出計畫,包括計畫銷售對象、銷售量或輸出量。

四、主要產品成分說明及化驗報告。

五、操作維護計畫,包括物料盤存紀錄方式及事業廢棄物產生之回收再利 用或清除處理計畫。

六、品質管制計畫。

前項生質燃料業者及再生油品業者之經營,應符合工業、商業及環保相關 法規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構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