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精汽油生質柴油及再生油品之生產輸入摻配銷售業務管理辦法  ( 103 年 10 月 29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之定義如下:

一、酒精汽油:以化石汽油摻配燃料乙醇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汽油之 變性燃料乙醇為燃料者。

二、燃料乙醇(以下稱 E100 酒精汽油):以含有糖分、澱粉或纖維素之 生物原料,經發酵、蒸餾、脫水後製得水含量低於百分之零點五(體 積/體積)之乙醇為燃料者。

三、生質柴油:以化石柴油摻配脂肪酸甲酯或直接使用未經摻配化石柴油 之脂肪酸甲酯為燃料者。

四、脂肪酸甲酯(以下稱 B100 生質柴油):以動植物油或廢食用油脂, 經轉化技術後所產生之酯類為燃料者。

五、再生油品:以本國廢棄物或其他依環境保護法規回收再利用,經加工 處理所產生石油系列物資,作為燃料者。

六、生質燃料業者:指從事下列行為之業者:

(一)生產及銷售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為燃料。

(二)摻配酒精汽油或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

(三)輸入 E100 酒精汽油或 B100 生質柴油,在本國銷售為燃料。

七、再生油品業者:指生產及銷售再生油品為燃料之業者。

八、特定對象:指與生質燃料業者或再生油品業者簽訂契約或出具同意使 用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