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9條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六條至第四十八條所稱情 節重大,係指本法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違反規定,致生公共危險者。

二、違反規定,有事實足認不能於九十日內改善者。

三、一年內違反同一規定事項達三次者。

四、一年內經處罰累積達六次者。

五、違反規定煉製、輸入、銷售油品一次達二○○公秉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