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4條
取得石油輸入業經營許可執照,違反第十一條規定,輸入未經准許之石油 種類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 其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

前項所輸入之石油,沒入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