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41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儲備安全存量或儲備不足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 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不遵行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 其改善為止;情節重大或經改善後六個月內再違反同一規定者,並得命其 停止營業三個月以下或廢止其經營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