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管理法  業務監督 ( 103 年 06 月 04 日)
第29條
已訂定國家標準之石油製品應符合國家標準,始得輸入或銷售。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檢驗機構查驗業者銷售之石油製品品質,業者 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