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總則通則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5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十八條廢棄礦坑時,應檢具礦場開採實測圖及所採取之 安全措施,於廢棄礦坑一個月前報主管機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