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總則通則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4條
本法第七條所稱礦場作業人員,包括下列人員:
一、礦業權者直接或間接僱用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二、承攬從事礦場作業之人員。
三、實際從事礦場作業之礦業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