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總則通則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3條
本法第五條所稱礦場安全管理人員,包括礦場安全主管、礦場安全管理員 、爆炸物管理員、礦場通風管理員、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礦場坑外安全 督察員及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