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救護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212條
礦場發生災變需要緊急救護時,主管機關得調派、指揮及監督礦場救護隊 員從事救護工作,並令其他礦場協助搶救、提供器材或土地暫時借與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