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救護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208條
煤礦場坑內作業人員應隨身佩帶一氧化碳自救呼吸器或簡便呼吸器;煤以 外之地下礦場應視實際情況,於坑內適當處所備置相當數量之自救呼吸器 。

前項呼吸器之使用方法及其注意事項等,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應對作業人員 詳為講解,並妥為管理,保持能使用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