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礦場安全訓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8條
主管機關於頒布新安全規定、礦場發生事故或礦場有重大違規事件時,得 調訓各種礦場作業人員,施以必要之安全訓練,礦場作業人員不得拒絕。

礦業權者對前項受訓人員於受訓期間之工資給付,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