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採礦設備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67條
礦場使用鑽孔機械 (以下簡稱鑽機) 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班使用前,礦場安全督查員或礦場負責人指定之人員應實施檢查; 如有損壞,應於修復後始得使用。

二、鑽機運轉時,操作人員不得離開。

三、手持鑽機之操作人員應站在安全地點操作,並應採取防墜措施。移動 鑽機時,應先將壓縮空氣閥關閉。

四、履帶式大鑽機,應由專人操作、維護。

五、鑽桿通氣孔阻塞時,禁止使用如加熱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