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採礦設備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63條
礦場之車輛駕駛人,應由領有車輛駕駛執照者擔任;推土機、挖掘機、裝 載機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重機械,其操作人員應領有國家重機械操作 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證件或主管機關有關機種訓練結業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