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爆炸物及爆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61條
使用普通雷管時,同一人連續點火數不得超過十五發;其點火之安全導火 索長度,應足以使點火人員於最後點火後避至安全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