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坑內道路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31條
直井或傾斜度四十五度以上之斜坑,其坑 (井) 口及其與其他坑道交叉處 所之坑內出口,應設置防止礦車逸走、墜落及人員跌墜之安全設備。

前項直井及斜坑供行人使用者,應設置堅固之樓梯;其設置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應與坑 (井) 壁間保持適當距離,並備有踏板或必要之扶欄。

二、隔十公尺設迴避踏板。

三、上端應超過直井或斜坑出口○.六公尺以上。

供投運礦物及行人併用之坑內直井、吊井或昇樓,應設置安全隔板。如專 供卸礦物用者,應禁止人員通行。

傾斜度三十度以上之昇樓,如供卸煤之用者,應另設人員出入專用之昇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