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坑內道路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29條
無軌道運輸之坑道,車輛與坑壁間距離至少應在一公尺以上;屬複線車道 ,車輛與車輛間距離至少應在○.五公尺以上。

單線車道,坑道兩端應設置管制站,以調度車輛進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