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支撐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18條
坑道撤收支架時,礦場負責人應派熟練之作業人員二人以上共同為之,並 應先檢查頂磐狀況。

已撤收支架之坑道,應揭示警告標誌或予封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