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支撐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16條
礦場作業人員於工作中,應以適當器具時常檢查工作地點之頂磐及坑壁安 全狀況;認有危險時,應即將鬆石擊落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