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支撐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14條
坑道、採掘面之岩磐或礦層有不安全崩塌之虞者,應設支架,支架頂部及 兩側並應用襯木填緊,不得有鬆弛現象。

前項規定,在煤礦場,其支架之間距不得超過一公尺;坑道掘進面未撐設 支架前,應設先進支撐或臨時支撐。

礦業權者應在坑內外適當地點,儲備充分之支撐材料及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