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防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13條
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行採掘:

一、水底第四紀層厚度在十公尺以上,第三紀層厚度未滿三十公尺者。

二、水底第四紀層厚度未滿十公尺,第三紀層厚度未滿六十公尺者。

三、海床下未滿一百公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