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施行細則  防水 ( 89 年 01 月 26 日)
第110條
礦業權者在海、河、湖沼等水域底部計劃採掘時,應先對該區域及其周邊 之水深為精密之測定。必要時,應以鑽探及其他方法調查水底至礦床間之 地質條件。

前項鑽孔探查後,應以水泥漿切實填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