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99 年 09 月 27 日)
第7條
礦業權者遴用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履歷表、學歷 證件或經核定之資格證件,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離職或異動時,礦業權者應即遴用具備規定資格人員接 替,並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