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99 年 09 月 27 日)
第5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 考試及格者,始得擔任礦場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

一、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 關技術工作六個月以上者。

二、專科以上學校非相關科系畢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或高 等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

三、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普通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 或初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二年以 上者。

四、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 三年以上者。

五、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

本辦法施行前,依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已取得石油、天然氣礦場之 礦場探採、機械、土木、電氣、化工、儲運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依相關 專長轉任同類礦場之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或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領有甲種電匠或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證照,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 以上者,得擔任露天礦場之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已取得礦場安全管理員資格者,得擔任同類礦場之相關礦場安全督察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