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99 年 09 月 27 日)
第4條
一、與礦場作業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 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

二、與礦場作業相關類科之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

三、與礦場作業相關類科之初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 工作四年以上者。

四、與礦場作業非相關科系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高等考試非相關類科考 試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二年以上者。

五、高級中學、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畢業或普通考試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 技術工作三年以上者。

六、國民中學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五年以上者。

七、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七年以上者。

前項與礦場作業相關科系及考試類科,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已取得礦場安全監督員資格,並從事礦場安全監督檢查、管理、調查及其 他相關監督業務工作一年以上者,或已取得採礦工程技師、礦業安全技師 執照,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一年以上者,亦得擔任礦場安全管理員及 礦場通風管理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