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 99 年 09 月 27 日)
第13條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未依規定辦理有關礦場安全應行改善事項,情節較重者。

二、有關礦場安全事項記載不實,影響礦場安全業務者。

三、對礦場安全管理工作不力敷衍塞責者。

四、對礦場災害之搶救不力者。

五、對礦場安全器材維護未盡督導之責,致造成故障、損壞者。

六、對礦場安全教育訓練工作怠忽者。

七、對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礦場安全教育訓練,無故不參加者。

八、其他違反礦場安全事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