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16 日)
第4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應就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並合於左列 資格之一者甄審遴用之: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 作二年以上。

二、專科學校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三年 以上。

三、高級工職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五年 以上。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採 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一年以上。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採 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