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 88 年 06 月 16 日)
第3條
礦場安全監督員之職務如左:

一、監督及檢查礦場安全設施。

二、專案檢查具有特殊安全問題之礦場設施。

三、調查處理礦場災變,鑑定災變責任。

四、督導救助礦場災變並指導復工。

五、輔導礦場改進安全設施。

六、督導礦場安全教育及訓練。

七、其他有關礦場安全之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