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罰則 ( 89 年 11 月 15 日)
第45條
礦業權者如係法人,其代表人、代理人、礦場負責人、礦場安全管理人員 或礦場作業人員,犯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之規定, 處罰其行為人外,該法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