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場安全法  安全設施 ( 89 年 11 月 15 日)
第14條
礦業權者應就安全作業方法、防災知識及災變救護,對礦場作業人員舉辦 在職訓練;對新進人員,實施職前訓練。

礦場負責人不得令未受前項訓練之新進人員擔任礦場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