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礦業權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28條
礦業權者申請補發礦業執照、礦區圖或礦場登記證,應繳納申請費並檢具 下列書件:

一、申請書一份。

二、刊登作廢聲明之新聞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