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礦業權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26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應 繳納申請費並檢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三、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工程圖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