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登記規則
礦業權變更、移轉及消滅之登記
( 93 年 07 月 07 日)
第25條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礦區調整,應繳納申請費並檢 具下列書件及圖說:
一、申請書一份。
二、理由書一份。
三、與鄰接礦業權者協商同意書一份。
四、探礦或開採構想及其圖說各三份。
五、原領礦區與鄰接礦區之礦圖說 (礦圖須含平面圖及相關部位斷面圖) 各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