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8 日)
第8條
機關首長移交清冊應編造一式三份,送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 ,加蓋印章,以一份存本機關,一份函復移交人員,一份函報其上級機關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