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8 日)
第2條
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首長、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之 交代,或機關分立裁併辦理交代時,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 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