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及所屬各行政機關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6 月 28 日)
第14條
各級人員移交之財物事務總目錄及清冊,如經發現錯誤或不清者,移交人 員應至遲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查明補正,或函復說明。如逾期不照辦,得 退回其錯誤或可疑之清冊或總目錄,並會同監交人員,報請上級機關或本 機關首長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