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配給、配售實施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13條
國軍及其軍勤人員實物配給作業,由國防部規劃辦理。

第14條
配售之實施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實施時機:由主管機關依狀況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全面或局部實施, 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二、配售物資之申請: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依據轄區戶口資料及 配售數量標準,向各相關物資供應機關 (構) ,辦理配售物資之申請 。

三、配售物資之運儲: (一) 由各相關物資供應機關 (構) ,分區開設供應站;前款之物資申請 單位應自備運輸工具,向各物資供應站領取,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 收、儲存及配售。 (二) 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銷作業方式辦理。

四、公告及配售憑證之分送:各配售站遵照上級規定,辦理配售公告,並 同時將配售憑證交由村、里長逐戶分送。

五、配售物資之價格:各類配售物資之價格,由各物資供應機關 (構) 報 請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委員會核定後,統一公告之。

六、配售作業: (一) 各住戶按公告配售之時地,持戶口名簿 (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 、外僑及其眷屬等,持有關證明文件) 及配售憑證 (紀錄表) ,至 指定配售站,按規定項量計價配購。每戶每月以配購一至三次 (液 化石油氣每月配購一次) 為原則,逾期未申請者,不再補行配售。 (二) 配售作業之實施,由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列入年度民生必需 品配給、配售準備計畫內規劃之。 (三) 實施配售期間,遇有未於本辦法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

七、貨款結清:各配售執行機關於申請配售物資時,應將上次申購物資之 價款全數結清,再提領下次所需配售之物資。

八、安全防護:由鄉、鎮、市、區公所配售小組於實施配售作業時,統一 協調規劃全盤安全防護事宜。

第15條
實施配售期間,除配售外,得依法禁止民生必需品之買賣及囤積居奇。

第16條
實施配售時,對不敷配售使用之物資及場所,得依法實施臨時徵購或徵用 。

第17條
實施配售期間,對不敷配售使用之民生必需品,得以代用品或減量供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