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及其軍勤人員實物配給作業,由國防部規劃辦理。
配售之實施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實施時機:由主管機關依狀況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全面或局部實施,
經報奉行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二、配售物資之申請: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依據轄區戶口資料及
配售數量標準,向各相關物資供應機關 (構) ,辦理配售物資之申請
。
三、配售物資之運儲:
(一) 由各相關物資供應機關 (構) ,分區開設供應站;前款之物資申請
單位應自備運輸工具,向各物資供應站領取,再轉運至各配售站接
收、儲存及配售。
(二) 液化石油氣按平時供銷作業方式辦理。
四、公告及配售憑證之分送:各配售站遵照上級規定,辦理配售公告,並
同時將配售憑證交由村、里長逐戶分送。
五、配售物資之價格:各類配售物資之價格,由各物資供應機關 (構) 報
請民生必需品配給、配售指導委員會核定後,統一公告之。
六、配售作業:
(一) 各住戶按公告配售之時地,持戶口名簿 (駐華外交人員、商務代表
、外僑及其眷屬等,持有關證明文件) 及配售憑證 (紀錄表) ,至
指定配售站,按規定項量計價配購。每戶每月以配購一至三次 (液
化石油氣每月配購一次) 為原則,逾期未申請者,不再補行配售。
(二) 配售作業之實施,由直轄市政府及縣 (市) 政府列入年度民生必需
品配給、配售準備計畫內規劃之。
(三) 實施配售期間,遇有未於本辦法規定者,應依其他相關法令辦理之
。
七、貨款結清:各配售執行機關於申請配售物資時,應將上次申購物資之
價款全數結清,再提領下次所需配售之物資。
八、安全防護:由鄉、鎮、市、區公所配售小組於實施配售作業時,統一
協調規劃全盤安全防護事宜。
實施配售期間,除配售外,得依法禁止民生必需品之買賣及囤積居奇。
實施配售時,對不敷配售使用之物資及場所,得依法實施臨時徵購或徵用
。
實施配售期間,對不敷配售使用之民生必需品,得以代用品或減量供應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