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配給、配售物資存量準備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12條
配給、配售物資存量準備之目標如下:

一、食米: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二、食用鹽:二至三個月安全存量。

三、食油: (一) 成品:一個月安全存量。 (二) 原料:一至二個月安全存量。

四、炊爨用燃料:其中液化石油氣之安全存量為前十二個月之平均銷售量 及使用量二十五天以上之數量。

前項配給、配售所需各項民生必需物資,應由各物資供應機關 (構) 依規 定納入年度物資經濟動員準備方案及各相關分類動員準備計畫內規劃準備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