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必需品短缺時期配給配售辦法  總則 ( 91 年 08 月 21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據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配給,指國軍及其軍勤人員之實物配給;所稱配售,指對國軍 及其軍勤人員以外之一般國民及特定人員,民生必需品之有價配售。